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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1589.2001.04.010

股东代表诉讼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引用
@@ 导言 1997年,股民姜顺珍以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中介机构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3136.5元,法院以姜顺珍的损失与被告的违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及其所称股份纠纷不属法院管辖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法院对原告的驳回起诉,表明我国目前粗放的证券市场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相当薄弱.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我国目前公司、证券法律体系中缺乏一套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例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对股东的责任制度等,从而使得类似姜顺珍的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代表诉讼、中小股东权益、中介机构、证券市场、法院、保护机制、证券法律体系、驳回起诉、被告、注册会计师、责任制度、原告、因果关系、违规行为、诉讼制度、红光实业、合法利益、股份、总经理、董事长

F8(财政、金融)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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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导报

1005-1589

44-1343/F

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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