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法上的"她力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尚无女性担任公司管理职位的专门规定,也没有女性担任公司管理职位的监管要求.鉴于我国公司法规范的继受性与全球公司治理趋同化趋势,德国公司法在女性担任公司领导职位方面的法律规范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未来我国公司法改善公司中的"她力量",既要关注董事会性别多样性,也应关注监事会性别多样性,采取固定配额与"遵守或解释"相结合的方法,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实质性别多样性信息披露内容.
性别多样性、女性配额、遵守或解释、信息披露
39
G719.712;U616;F276.6
2024-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0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