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与投资者相关:利益相关者强制性披露的依据
信息披露是了解公司治理情况的重要途径,但在美国只有联邦证券法规定了较为普遍的全面披露义务.过去人们往往陷入没有必要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或信息披露只面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错误观点.本文通过历史研究和系统分析,旨在说明信息披露不仅应面向投资者,还应面向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客户、债权人等公众,因此应设计以利益相关者为导向的普遍披露制度,建立符合所有公众需求的公司透明度体系,使公司在公众视线之内运作.
证券法、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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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5;F832.51;D922.291.91
2022-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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