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困境及新《证券法》的应对——以太合汇公司诉众富公司案为视角
《证券法》对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新增,盖因实践中暴露出了现行受托管理人制度的诸多弱点,使其往往无法履行这一核心的权责.首先是其中的任意诉讼担当,无法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相匹配;其次,该制度中难以构建信托制度.新《证券法》规定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地位,仍应继续完善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诉讼的若干配套制度,完善其信托法上的"受托"地位,并强调司法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参与作用.
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担当、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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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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