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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统合建构——以偿债能力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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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重股轻债”观念桎梏,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本质与特性被漠视,现有制度过多依赖和参照股票,致使公司信用债信息披露陷入“同质、粗糙、形式”的碎片化困局:监管架构“四龙治水”,信息披露监管错位失序;制度供给碎片零散,规范内容空洞乏实;信息披露平台割裂分散,重复建设低效拉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股债差异,明晰公司信用债的本质与特性,从总体思路与基本进路出发,以统合规制为主线,以偿债能力为中心,建构契合债券属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偿债能力、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统合建构

21

F83;D91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市场化法制化风险防范体系研究”14JZD008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2页

44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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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18-4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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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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