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地位研究
私募债受托管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当当事人地位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而受托管理人不能以实质的正当当事人身份进入诉讼中.但鉴于我国不采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以及受托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其作为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之一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人进入诉讼没有障碍.明确受托管理人在诉讼法上的正当当事人地位,扩大了债券持有人的诉讼路径选择,有助于节约债券持有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债券受托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受托管理人、正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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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5-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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