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上的安全港及其制度价值——以前瞻性信息披露为例
美国法上的“安全港”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豁免安排,但又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豁免制度相区别,是一种动态的、较具确定性的、非排他的豁免,同时又有其独特的适用理念.我国针对前瞻性信息披露的监管虽含免责规定,却与美国法上的“安全港”制度相去甚远,且我国当前并不具备移植美国法上“安全港”条款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基于此间差别,可管窥中美两国在证券监管理念上的差异.以美国的成熟监管经验作为视角,可以充分探寻“安全港”的制度价值.
安全港、前瞻性信息披露、制度移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价值
12
F0 ;D9
2015-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6页
13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