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证券”:内涵加外延的立法模式
证券法“列举式”的定义已不适应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必须对证券内涵进行规定.证券内涵应是市场本质和法律本质的科学融合,并表现为商业证券和金融证券两个历史阶段.商业证券推动了法律内涵的发展,具体包括持有人制度、证券公示制度、善意持有人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金融证券的市场内涵和法律内涵大大突破了商业证券,且法系差异性较大.中国需要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确定证券法律内涵,科学处理投资者权力、监管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
商业证券、金融证券、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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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TP3
2014-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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