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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立法体例研究

引用
在酝酿《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的准确界定是制度设计的逻辑前提,建议借鉴域外的制度经验,对“证券”的认定朝着“宽口径”的方向发展;同时,转变现行《证券法》的立法理念,并以此为指导对我国当前的《证券法》结构体系进行调整,进一步体现保护投资者的理念.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证券法》的修改尤其应当调整监管思路,由机构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同时,尽快使自身适应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制度需求,建立起完善的跨境监管机制,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流动.当然,《证券法》的修改并非是孤立的,应将其与《公司法》等法律制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联动修改,以保证制度间的协调和统一.

证券定义、《证券法》结构体系、证券监管体制、跨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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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D99

2014-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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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苑

978-7-5118-4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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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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