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制度
公诉机关撤诉目前并没有得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只是散落于司法解释中,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公诉机关滥用公诉权、法院配合检察院,司法审查流于形式、当事人权利无从救济的局面.纵观英美法系,检察官的撒诉几乎不受到限制,大陆法系对撤诉规定较为严格,需要法官的审查,并且限定在某些案件中.我国应从撤诉的时间、理由、效果等方面完善撤诉制度,避免法律真空,在诉讼效率和追求正义之间寻找平衡.
撤回起诉、公诉权滥用、司法审查、权利保障
D925.2;D631.1;F036.1
2010-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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