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民事权利能力理论的困境
从现代人权观念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是开始于生命的开始,终于生命的结束.胎儿因为也具有生命,故胎儿也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死者因为没有了生命,所以也就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对于死者在一些特别权利领域又给与保护.而对于这些思想中的常识,似乎又找不到民法理论支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产生了许多现行民事权利能力理论难以调整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都给现行民事权利理论带来挑战.
民事权利能力、冲突、现行理论、高科技
D923;D621.5;B15
2009-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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