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33X.2013.05.016
自治条例规定上级国家机关责任质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语境下的“自治权”在本质上是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国家”相对于一般地方的优惠和照顾的权利.这一性质决定了自治条例的制定,应当是民族自治地方如何在内部再合理配置“国家”已经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和照顾内容的立法活动,与上级国家机关本来并不相干.这一性质也决定了自治条例自己不能创造中央或者上级国家机关对自己的优惠和照顾内容,不能对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科处优惠和照顾的责任.那种将五个自治区自治条例迟迟未能出台归咎为中央有关国家机关不肯“放权让利”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自治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
33
D633.2(国家行政管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相关法律性文件关系研究”10YJC820092
2014-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