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17/j.issn.1672-3104.2023.03.008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阶段性行为性质及其应用
由于未区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三种不同行为,现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性质的认识存在欠缺.该三种行为的性质应当重新讨论:事故调查是包括勘验、鉴定、物证收集、言词证据形成、视听资料制作、检验检测、损失认定等多种行为在内的复合体,故事故调查的性质应当为行政综合执法;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具有复合性、结论具有裁判性、制作具有职权性,且确定了责任人员及责任类型,故事故调查报告形成的性质属于制作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且其随附的材料属于证据;事故批复行为关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故其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三种行为均涉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因而都是可诉的.我国现有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法律制度,应当从"事故调查主体的中立、专业、权威""规范事故调查组证据收集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规则""设立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制度和异议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事故调查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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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23-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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