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17/j.issn.1672-3104.2019.06.012
现行宪法中党的领导之法教义学阐释
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正文,迫切需求一种更加完善的宪法领导权教义学.通过重读宪法起草者的论述,并分析宪法序言中"将"字的两种内涵可知,1982年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是既写事实、更表主张.2018年修宪在正文明示党的领导,强调了其作为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使社会主义制度的宪法内涵更加完整.党实施领导权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要求党总揽而不包办,协调而不替代,切实履行政治责任,不代行宪定的国家机构职权.领导权具有宪法效力,党自身、民主党派、其他政治性力量、武装力量、国家政权机关等都负有不得破坏党的领导的宪法义务.实施宪法党的领导条款,应加快形成系统详尽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群,深入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党的领导、宪法教义学、规范、效力、领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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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D25(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党中央文件的释宪效用与释宪领导权法治化研究"18BFX036
201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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