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17/j.issn.1672-3104.2019.05.009
整体性协作:区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视野
根据利益主体及其相互间关系,将区域环境纠纷区分为政府间的纠纷、生产经营者与公众之间的纠纷、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政府与生产经营者和公众之间的纠纷等四类."私力救济""商调机制"、诉讼解决等代表性的相关解纷途径以及环境信访、调解、仲裁、约谈等措施,与四类纠纷有复杂的对应性.然而,私力救济存在无序性;政府间"商调机制"存在弱程序性以及效力不确定性;司法解决则存在制度性不完善;多元解纷措施缺乏衔接和协调.应该以"生态环境整体性协作治理"作为逻辑出发点和基本理念,以全局视野、系统思维、体系化方法,从整体性上把握、以协作性为标准优化纠纷解决措施,形成"联防联治—非诉讼解决—司法权威裁判"的区域环境纠纷防控与解决体系,实现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化和系统化.
跨行政区、环境纠纷、整体性协作、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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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流域协作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15SFB2046;2015年人才引进计划以及湖南师大社会科学青年学术骨干项目资助;湖南师范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开放项目资助
2019-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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