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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的诉讼救济问题探究

引用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参与行政活动的积极性不断高涨,由公民投诉举报引发的诸多问题开始不断困扰着行政复议工作者和司法裁判者.公益性投诉举报人能否以其投诉举报权或公共利益受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是目前最具争议的问题.公民是否享有投诉举报权及所诉行政行为的种类差异直接影响此类案件可否纳入司法监督体系.对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等不作为不服的,公益性投诉举报人须享有法律规范明确赋予的投诉举报权才具备原告资格,此种情形下的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行政机关答复内容不服的,无论是否享有明确的投诉举报权,都因与处理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而不具备原告资格,除非答复内容侵害了其享有的法定获得奖励权.

投诉举报、主观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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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与行政互动的法律规制研究"15BFX013;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阶段性 成果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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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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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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