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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104.2013.01.023

错误汇款领得行为的刑法评价

引用
在银行柜台或自动取款机上将钱款错误汇入他人账户,账户名义人对此明知而支取领得的,在其刑法属性的评价上存在夺取罪说、占罪说与无罪说的对立.三种学说在账户名义人对错误汇转的钱款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占有、错误汇转钱款的所有权归属等存在差异.错误汇转的钱款之上即便欠缺作为原因的法律关系,账户名义人仍可不受限制地自由支取钱款,故其对钱款具备法律上的占有.汇款人将钱汇入他人账户后,便丧失了对钱款的所有权与占有,银行只不过处于钱款管理者的地位,账户名义人是钱款的所有权者.账户名义人支取钱款的行为具有权利行使的法律属性,其获取了不应有的财产利益不应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理由,只是在民法上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之义务.

错误汇款、占有、账户所有权、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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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5(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资助项目"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09YJC820024

2013-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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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3104

43-139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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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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