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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104.2013.01.022

债权人可否留置非债务人之物——《物权法》第230条的斟酌

引用
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仅得于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债权人对于非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之上能否成立留置权,乃留置权本身成立与否的问题,并非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惟在债权与物的返还义务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情况下,始可基于民法保护交易安全之趣旨例外地许可债权人于第三人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此例外情况同样不属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债权人、善意取得、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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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3-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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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3104

43-1393/C

19

201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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