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104.2012.01.015
论反垄断法之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的协调
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两种.这两种实施方式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和相互融合可以实现反垄断法实施的最佳效果.我国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各自存有一定缺陷,缺乏合理的公私协调机制,应构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之间的合理协调机制.
反垄断法、公共执法、私人实施、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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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9(法学各部门)
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08SFB 1007;安徽大学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研究"SKQN031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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