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104.2012.01.014
我国的社会现状与能动司法模式的建构
能动司法是指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的关键是要回答面对疑难问题时司法是否可以突破既有法律的框架去寻求妥当的结论.司法模式的选择根源于特定的社会结构.双面社会结构和利益转型的时代特点决定了司法必须走出“恪守法律”的泥沼而转向创新建立能动司法模式.建构能动司法模式的价值指向是社会和谐,准则是法律工具主义,方法是权利先导机制.
社会转型、能动司法模式、权利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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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9(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0CFX009;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09YBA 154;中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2011RWSK010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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