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230.2002.03.023
基金管理费的法律规制--美国法实践及借鉴
历史上美国法曾对基金管理费管制采取如下几种标准:传统的衡平法原则、自由放任主义、”公司财产浪费”或”信托权力滥用”,1972年修正案规定投资顾问对投资公司关于基金管理费负有信赖义务,该原则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一种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司法救济模式,明显优于僵化的行政管制手段.
投资顾问、信赖义务、对等交易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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