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权的中央化
@@ 一.司法权地方化的现象及其危害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司法权应当是一种中央权力.这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然而目前在我国实际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的倾向.这表现为,设在地方的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中受地方党政权力机关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其权力,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国家的法制统一不能得到保证.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方,设在地方的国家法院实际上已沦为代表地方特殊利益的地方法院.
司法权力、单一制国家、中央权力、人民法院、地方化、中央与地方、特殊利益、司法机关、司法公正、权力机关、国家法制、法制统一、法律规范、地方法院、不当影响、践活动、当事人、危害、倾向、控制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