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村干部"微腐败"行为治理:成效与路径
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一个特殊群体,其亦官亦民的特征使其具有身份上的复合性,具有村民代理人、政府代理人和党的基层干部中的双重或三重身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村干部监督机制存在制度性空白.长期游走在国家监察体系和党的纪律检查体系乃至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灰色地带,是造成基层村干部"微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且治理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监察体制改革及《监察法》的实施,使村干部被纳入监察机关监督对象和监察职责范畴,对其腐败行为进行的专项治理和常规化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新时代,聚焦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找准监督发力点,必须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化动员机制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完善纪法衔接、法法衔接,发挥党纪国法协同推进的共治效应;实现关口前移,更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小微权力监督管理,积极探索推广村级权力清单制度;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建设.
监察体制改革、微腐败、村干部、治理成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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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0.9(国家行政管理)
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广西师范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重点项目
2024-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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