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机制探析
环境行政执法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作为后起之秀的环境司法的贡献也功不可没,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共治协同治理之生态保护模式是对当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及时性回应.建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机制是塑造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推动其治理有效的重要举措.但在当下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建立却面临着权力行使的结构性障碍、行为理念与机制的矛盾及信息沟通不畅等现实窘境,故须在尊重行政执法的初始职权、发挥环境司法的监督职权、整合环境治理主体的多维保护功能的基本原则下,优化结构,构建诉前行政机关预警与环境司法监督的机制;调和矛盾,构建诉中协同证据转化与协助鉴定的机制;加强沟通,构建判决执行信息共享与司法成果转化的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环境司法;行政执法;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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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贵州省社科规划项目
2022-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