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0549.2019.04.005
单位放弃专利权时职务发明报酬确定研究
单位主动放弃职务发明①专利权或放任专利权无效,职务发明人只能依照职务发明专利的实际存续期间取得相应职务发明的报酬.部分法院根据单位的恶意,酌情依照更高比例确定单位应支付的报酬金额,这样的做法并不合理.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对其专利的处分权(包括放弃的权利),不应追究其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恶意.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职务发明人应得的报酬应当以该职务发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为确定依据.当前的职务发明"一奖二酬"制度已经可以实现职务发明质量与发明人获利之间的平衡调节.此外,由发明人向单位主张因其主动放弃或放任专利权无效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职务发明创造、主动放弃、放任无效、报酬
D9 ;G30
2020-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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