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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50/j.cnki.jzknu.2016.01.026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以解决“立案难”为中心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我国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要求对当事人的诉状一律接收登记,即使最终不予立案,仍需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当事人对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的,可以投诉.这无疑对解决立案难问题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有重要作用.但实际上,《立案登记规定》并未改变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而我国以往长期存在的起诉条件高阶化的问题是否能通过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得到解决是存有疑问的,仍需借鉴大陆法系的“诉讼要件”理论,对我国的“起诉条件”进行修改,从而在实质上降低起诉条件,解决立案难并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登记制度、立案难、诉讼要件、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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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8(法学各部门)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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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4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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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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