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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9476.2011.04.005

乡村社会的“私了”——兼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必要性

引用
我国自古就有"厌讼、贱讼"思想,人人唯恐诉讼缠身而避之,从而私下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来促进乡邻之间的和谐。可见"私了"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存在有其必要性。通过借鉴国外的"ADR"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私了”、非诉讼纠纷解决、和谐、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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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2.5(法的理论(法学))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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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1671-9476

41-1345/Z

28

20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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