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道德社会学:从涂尔干到鲍曼
关于道德与现有社会的关系,道德社会学的奠基者涂尔干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是现有社会的产物,相应地,所谓道德的行为,也就是遵守顺从既有社会之规范,也即对规范负责的行为.鲍曼拒绝这种观点,他援引列维纳斯的观点认为,道德的行为是"对他人负责"的行为,而不是对规范负责的行为,个人的道德能力有"前社会的起源",社会的作用不是"生产"个体的道德能力,而是"操纵"个体的道德能力.现代社会中以国家权力为最终后盾的"伦理"规范以及从属这种"伦理"规范的各种操控技术系统性地压制、解除了个人的道德能力,将个人转变成了非道德性的存在.而现代社会进一步向后现代性或"流动的现代性"的演变,为个人的道德从"伦理"规范的"坚硬盔甲"中解放出来,复活"对他人负责"的道德能力提供了机会.鲍曼和涂尔干的对立,联系着他们各自不同的语境:涂尔干依然置身于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如何消除混乱、建立秩序的"霍布斯式"的语境中,而鲍曼则置身于"奥斯维辛"之后的语境中.撇开语境的不同,着眼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关键的问题是要维系"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必要张力.
涂尔干、鲍曼、对他人负责、道德、伦理
B82-052;B561.22;C91
2023-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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