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
进入数字时代,数据要素已成为驱动社会经济创新发展的核心动能,科学共同体从传统模式转向数字化模式,知识增长结构从数学理性转向信息理性,这些知识创新的数字化流变,不可避免地给知识产权法带来颠覆性影响.私权属性及排他性基础受到质疑和冲击,公共领域保留也面临诸多现实难题,迫切需要对私权与公共利益的"中心—边缘"模型做出适度调整,寻求动态化场景化的利益平衡.重点在于坚守以人为中心的权利观,秉持"容忍+控制"的利益分配原则,构建动态多元的信息披露机制.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信息披露
F224.3;G305;F427
2022-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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