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产权保障条款为依托的损失补偿机理——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辩证统一
我国损失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其中存在补偿原则表述不一,补偿程序与标准之科学性、合理性不足等问题.损失补偿原则随历史发展而有所变化,国内学者对此的探讨也难定一尊.宪法中的财产权保障条款为损失补偿制度奠定了规范性基础.财产权不可侵犯条款成为该制度得以构建的道德根基.征收条款作为对财产权之存续保障的违反,是功利主义的突围;补偿条款作为对价值保障的实现,是自由主义的回归.在以宪法条款为依托的损失补偿结构中,补偿(自由主义)对征收(功利主义)的制衡,使财产权的保障最终恢复到不可侵犯之道德根基上来.在此种机理的指导下,损失补偿制度的安排要注意征收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以及补偿的充分性与公正性.
损失补偿、功利主义、自由主义
D92;D99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8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