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功能与司法判断——以国有土地征收实践为例
随着近年来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款成为各类公共政策的拘束性程序要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为例证,中央以及地方层面围绕征地拆迁事项出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实践运作中带有政策倡导与群众动员的隐性功能,并且以防范信访与群体性事件为核心目标展开,这给征收决策的合法性判断带来了冲击.更为重要的是,针对违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的行政行为,司法表现出一种模棱两可的回避态度,国家更多是通过行政问责的模式进行政治处理,而不是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手段予以调整,这更加表明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介于“法律——政治”之间的特殊性质,使其未来的制度走向呈现出不确定性.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功能主义、司法判例
D92;TU7
本文写作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重大项目选址风险的行政法治理研究”项目号13CFX037之资助支持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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