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13.02.020
董事勤勉义务研究:从域外理论到中国实践——以行为法经济学为视角
我国《公司法》中缺乏董事勤勉义务方面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这导致在董事工作过失、怠于履行职责或无法很好地管理公司而致巨大损失时,法律往往捉襟见肘.此外,董事勤勉义务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较为匮乏也直接影响到实务中对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与问责.反观美国法律的实践和经验,其在鼓励利他行为的社会环境下,藉由商事判断规则有效实现了董事问责和经营判断的平衡,在降低董事决策成本和风险的同时,有效激励和促进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履行.若要将董事勤勉义务及配套机制这套在英美法系环境中长成的制度成功移植到我国,必须在完善公司法律和相关制度设计、适度扩充法院权力配置、提高法律素养三个方面的同时,充分考虑鼓励利他行为的社会环境优化,降低制度移植的排异性,促进我国公司法的发展.
董事勤勉义务、商事判断规则、利他行为、法律移植
F83;D9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教育部第43批"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项目、浙江省教育厅项目Y201119833;浙江大学青年教师交叉研究种子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3-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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