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08.04.022
公物的二元产权结构——公共地役权及其设立的视角
公共地役权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并用以对抗第三人而要求私法财产权人持续承担某种负担的权力或权利,可以在私法财产上通过强制命令、行政合同、捐赠奖励等方式设立.从这一视角看,公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公共地役权与私法权利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前者服务于特定公共利益,由作为公法物主的行政主体或公众行使;后者服务于供役人私人利益,由作为私法物主的原始财产所有者行使,但前者优先于后者并排挤后者,因此,私法物主的私法财产权只在不损害公共地役权的范围内才存在,因而是一种"剩余财产权".
公物、二元产权结构、公共地役权、剩余财产权、公共利益
DF5;TN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物法研究"05CFX024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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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