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03.03.030
法的合法性从何而来——关于哈贝马斯法律思想的一个解读
通过对罗尔斯、卢曼、韦伯等人有关法的合法性思想观点的梳理和评述,哈贝马斯指出法律有效的条件是它必须是事实性和有效性的统一体;在今天这后形而上学时代,这种统一只能寄希望于沟通理性;又由于沟通理性得以实现的前提即自由的人民因“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而不复存在,为此,必须通过“人权”和“人民主权”互为前提的程序民主来为沟通行动的开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的对话空间提供保证,进而为法律的合法性提供基础和来源.
合法性、事实性与有效性、生活世界殖民化、交往理性、程序民主
D9(法律)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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