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23.01.014
论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失认定
金钱之债的迟延履行损失认定是司法实务重点关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相去甚远.就"利息损失"而言,通过欠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或参考借款合同利率上限均缺乏关联性与合理性,该损失通过法定孳息之思路确认又面临计算方法难确定、存款利率过低之问题.在守约方损失无法计算时,可通过违约方得利计算,违约方对本应归还债权人的价款在逾期期间占有、使用而减少支出的资金使用成本,可认定为银行贷款利息,以LPR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罚息规定应属特别法定赔偿,除迟延方不具可惩罚性的场合以外,应适用于所有有偿合同.对于其他损失,在合同可体现迟延将发生的损失时,合同订立时债务人知道款项用途及迟延造成的后果时以及债权人因此向第三人举债产生利息时,损失应当赔偿.
金钱之债、迟延履行、损失认定、利息损失、其他损失
D923.3(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3030
2023-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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