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22.06.013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顺序上,无论是"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均是一种既定的程序处理模式,省思当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现状,其程序处理应当立足于更深层次的因素.从分类上来看,传统的界定标准与类型划分存在一定瑕疵,类型化的程序处理机制只是一种表象适配,以案件事实为中心的界定与分类才更为妥善.在此前提下,较为妥当地处理刑民交叉程序冲突的进路应当坚持以前置关系判断为主、利益保护判断为辅的原则.优先判断是否存在前置关系,存在时适用"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不存在时适用"刑民并行".同时,以利益保护作为辅助性原则,重点考量依据前置关系判断的程序适用是否对涉案人或单位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如具有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应重新判断程序适用模式.贯彻层次性的理念,也能为刑民交叉案件中较为疑难的程序问题提供解决思路,诸如生效裁判既判力、证据交叉适用、涉案款物的处理等.
刑民交叉、前置关系、利益保护、既判力
D925(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37
2023-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49-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