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22.06.007
论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以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274条为切入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因引起审判活动中断、诉讼程序倒流等法律后果,背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义而备受疑义.立足于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274条的规范语义,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分析、研判不应继续囿于以往刑事立法的框定内容,不能以此前规范可能形成的不利后果作为制度诟病的必然论据,而是应当通过更为多元、适恰的论理方法,将此议题的分析、阐释置于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现实语境之中,用以有针对性地回应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制度项下的诸多疑义,并以此为基础演绎归纳出此议题之下以完善制度本体与优化配套机制为导向,以明晰同意补充侦查申请的条件标准、依据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理论限缩补充侦查之缺失证据范围、恢复庭前实质性审查,以及强化对于根据在案证据进行裁判的释法说理为具体内容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补充侦查、审判阶段补充侦查、证据缺失裁判、疑案处理方式
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XFX010
2023-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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