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22.02.015
合法公开个人信息衍生利用的有限告知同意制度研究
对于合法公开个人信息衍生利用是否需要告知信息主体并征得其同意这一命题,法律规范呈现三种态度,司法实践亦呈各异形态.完全告知同意论未能正视合法公开个人信息的"非典型个人信息"特性,不具有逻辑自洽性与现实可行性,有违信息主体的意思自治.告知同意豁免论未能关注合法公开个人信息的"非典型公共物品"特性,忽视了对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尊重,并会加剧对信息主体的侵害.有限告知同意论能准确契合双重特性,协调交易成本与安全保护的利益冲突,兼顾合法公开个人信息的社会公共面向和个人识别面向.有限告知同意论的具体展开应对合法公开个人信息衍生利用情形进行类型化构造,分别适用择入式和择出式同意,同时通过安全影响评估制度进行全周期风险调控.
个人信息、公共物品、有限告知同意、安全影响评估
DF52(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FX013
2022-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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