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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2.007

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 ——终身监禁变更执行的法教义学分析

引用
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对此需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终身监禁变更执行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终身监禁不是《刑法》第50条第1款死缓变更的例外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中"不得减刑"的规定不是《刑法》第78条"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而是该条"应当减刑"的例外规定,罪犯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应继续执行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否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总之,判处终身监禁并不意味着罪犯一定要将"牢底坐穿",执行终身监禁则意味着罪犯要将"牢底坐穿".

终身监禁、变更执行、重大立功、暂予监外执行

DF61(刑法)

山东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20CFXJ09

2021-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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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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