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2.005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中西法传统比较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乱象丛生,在于财产契约属性的民商事规则取代共同生活的婚姻纠纷考量规则的价值取向偏差,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而过度保护债权,亟待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中西法传统比较为镜鉴,正本溯源.夫妻共同债务中所借债务为了婚姻关系符合伦理和法理正当目的的属性不同,由此形成特色迥异的认定原则.我国同居共财的吸收原则,迥异于罗马法基于意思自治的分离原则,相互交汇于共同生活的统摄原则.吸收原则很难内生性进化发展,但有利于婚姻关系共同体的稳定,而分离原则易于矫枉过正,治理成本极大,却尊重个人独立.故唯有以致中和的夫妻债务认定理念来构建防范债权风险的制度,并落实在救济弱者的司法裁量中,方能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根源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同居共财、共同生活、吸收原则、分离原则
DF522(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教育厅高校国内访问学者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2021-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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