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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34/j.cnki.cn33-1337/c.2020.06.003

《民法典》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

引用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法定解除、损害赔偿、报酬请求权

DF525(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长期性合同研究";对外经贸大学校级科研项目

2021-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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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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