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20.06.002
《民法典》法定解除权的配置机理与统一基础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法定解除权、合同僵局、任意解除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安抗辩权
DF525(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20ZDA049
2021-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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