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17.03.002
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
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但却没有独立规范的作用,因为这三条规定中,没有任何保护的措施——隐私或者信息受到侵犯后的民事法律后果.
隐私、隐私权、个人信息、民事责任
DF51(民法)
2017-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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