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505.2015.06.011
公司法上的利益归入:功能界定与计算标准
《公司法》第148条①规定了公司的利益归入请求权,其具有保护、预防及制裁三重功能.该条的目的是不能产生过度保护、过度威慑的效果,还应避免使公司因此获得不当利益.利益归入范围的确定须受到法律上因果关系和近因原则的约束,我国既有的判决过度依赖于事实上因果关系,值得反思.在具体情况下,法院也应考虑公司是否应该给予受托人适当的补贴.我国公司应当完善会计账簿制度,利益归入纠纷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规则也应当进行修正,从而实现《公司法》第148条的立法目的.
利益归入、忠实义务、因果关系、预防功能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大规模交易私法理论研究"14SFB2029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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