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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505.2009.04.002

婚生子女可随"第三姓"立场之反思

引用
在确定姓氏时,父母原则上不应享有为婚生子女选择"第三姓"的权利.其理由是:到了一定的历史时期.古今中外的立法或习惯均要求姓氏世代相传;姓氏也可以用来区分血缘关系;姓"第三姓"不一定能避免重名;姓联姓才是解决纠纷的良策;对生僻姓、歧义姓、贬义姓,立法可以特殊处理.现行<婚姻法>第22条应修改为:父母可以给子女提供父姓、母姓、联姓.

第三姓、世代相传、证明、重名、联姓

DF51(民法)

200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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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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