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505.2004.05.004
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之确定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金额应当为投资者所受实际损失,并扣除那些非虚假陈述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应当采用连带责任,以充分保护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但从我国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采用连带责任似有过苛,笔者认为应采用比例责任.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实际损失、连带责任
D922.2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BJY018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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