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505.2004.02.001
论司法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其制度构建
司法程序自治性是排斥环境影响的司法公正的基本防线,但司法程序自治性的天然缺陷为环境的介入提供了可能,原因是在实际的程序运作过程中的单个或少数法官审判的不可避免性减弱了司法程序的抗干扰能力.影响司法程序自治性的环境要素首推法官素质,如果法官素质达到公正的司法程序所必须的最低要求,司法程序在防止恣意方面将达到良好的效果,且法官的素质越高越有利于增强程序的抗干扰能力.如果法官的素质低于公正的司法程序所要求的最低的限度,那么低素质的法官将反过来减损程序的自治性.司法独立是影响程序自治性的第二要素,但其发挥良好作用的前提是程序公正和法官具备较高素质.司法投入是确保司法程序运作的经济前提,政府与公民的法制意识是影响司法程序自治性的潜在因素.司法环境建设制度构建应当在诉讼程序改革为先导的前提下,围绕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谨慎推进司法独立、在诉讼程序和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基础上确保司法投入以及重点培养政府法制意识等方面完善各项措施.
司法环境、司法程序自治性、司法公正、制度构建
D916(法学各部门)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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