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1505.2004.01.00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探讨--兼与范德繁、于宏同志商榷

引用
笔者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所谓追诉时效"的观点,主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具有追诉时效;并且其追诉时效的最高期限应为五年,而不应是十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刑法

D914(法学各部门)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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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学院学报

1009-1505

33-1242/D

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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