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505.2004.01.001
论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
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立学校都是定位于行政主体,而我国目前把公立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行政法律地位不明,导致学生在学校管理行为侵犯其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时无法寻求司法救济;"田永案"、"刘燕文案"两判例明确把公立学校定位于行政诉讼主体激发了对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以及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思考.
公立学校、行政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主体
D922.1(中国法律)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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