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505.2001.04.017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要件及其追诉时效
本文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认为只有对本罪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时,才可能成为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以此为理念,文章提出了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与"不能说明"的粘合体,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文章认为本罪是追诉时效制度的例外,其是"追诉之罪",并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追溯时效
D9(法律)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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